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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

来源:信息发布 作者:兴安盟委党校 发布时间:2022年04月07日

  推动绿色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,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地位,强化法律保障,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、产业结构、生产方式、生活方式,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。

  一、绿色发展的法治成就

  党的十八大以来,保障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立法发展迅猛。2015年1月1日,被称为“史上最严”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。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施行后,又先后修订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等9部单行法,制定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等3部单行法。以《环境保护法》为基础,涵盖污染防治、生态环境保护及专门事项的环境立法体系在实践中趋于成熟。2015年3月24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明确提出“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,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,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”“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,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、制度化轨道”。2017年把绿色发展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写入了《民法总则》,规范所有的民事主体,并在2020年通过的分则中进行细化,环境公益诉讼、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绿色原则指导下的强有力的规范。我国还缔结或参与了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》等30多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,签订了20多项环境保护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,达到了国内法国际法的共同治理模式。

  二、绿色发展之法治精神

  第一,环境就是民生,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选择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,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,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。生态环境权关涉公民生存权,也必须是平等权,不能厚此薄彼,应该实现公共产品的均等化。

  第二,有权必有责,遵守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。2013年,中组部印发了《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加大资源消耗、环境保护等指标的考核权重。2015年出台的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强调显性责任及时惩戒,隐性责任终身追究,权责对等。

  第三,增设“公益诉讼”,保障诉权,拓宽维权途径。为了维护公民的公平生态权益,国家制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,拓宽了百姓的维权途径,保障了诉权。2013年新修改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5条为“对污染环境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。2015年新修改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再次细化了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,第58条新增了提起主体的两个基本条件,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;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。

  第四,严惩生态违法犯罪分子,通过法律规范作用达到社会作用。必须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、预测、教育、评价、强制等规范作用,从而达到法律的社会管理目的。要通过对个案的法律评价,通过民事经济制裁或行政政治责任或刑事定罪量刑等刑罚,教育指引违法者及其他群众不能犯同样的错误。尤其是新《环境保护法》按日计罚和不封上顶的处罚方法,对违法者有很大威慑作用。

  三、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

  第一,提高立法质量、统一生态法治。生态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生存权,直接影响发展权及人权保障。要将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,并细化为环境使用权、环境知情权、环境参与权、环境请求权等进行单独立法。要规范单行法之间的重复、交叉和冲突,纠正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现象,捍卫生态立法统一。

  第二,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力度,建设服务型政府。目前影响政府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制度性障碍也较多,如有些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低、执法力量薄弱等。另外,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,行政处罚必须依赖法院的强制执行,威慑惩罚力度不够,应该给予生态环境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限。

  第三,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,维护公民的环境权。要加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,设立环境审判庭,推动环境审判的职业化、专业化;探索环境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,防止地方保护;严格落实登记立案制度,解决老百姓立案难的问题,保障好老百姓救济途径的最后一道防线;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时效、举证责任分配、因果关系推定等审判制度,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使;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,拓宽公民维权的途径;要将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环境纠纷进行合理对接。

  第四,提高公众生态意识,构建环境治理体系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诉求,公众参与结果的有效性会成为必要的弥补手段和约束机制,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环境治理效果。加大媒体宣传力度,提升公民守法意识,利用网络将生态文明法治观念上升为社会的主流价值,并通过微信、微博、网络新闻等方式向公民推送。高校开设生态法治的相关课程,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治意识。在全社会开展生态文明的公民教育,普及绿色生活方式,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。

  来源:《兴安日报》

  作者:陈斯日古楞

  作者单位: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党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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